2008年7月10日,孙某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蒋某等人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孙某的诉请。蒋某等人不服法院对该案判决,于2016年1月向浦东检察院申请监督。浦东检察院经审查查明,蒋某等人向孙某出具的借条写明: 蒋某等人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向孙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但扣除利息2万元后,孙某实际仅交付8万元。以上事实,有孙某本人的陈述、案外人周某的供述及虹口区法院刑事判决书等新的证据予以证实。浦东检察院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实际借款数额为8万元而非10万元,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遂向浦东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浦东法院回函采纳,并于2017年12月14日再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蒋某归还孙某借款8万元。
(浦东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