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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诉一起假冒“永久”牌电动自行车案保护知识产权
(发稿时间:2011年06月20日)
 
 

     

近期,我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常某兄弟二人依法提起公诉。经查,20084月至201012月,被告人常某兄弟二人在未经“永久”牌电动自行车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电动自行车上分别或同时使用“永久”文字及图形商标,非法制造假冒“永久”牌注册商标电动自行车并销售140余辆,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6万余元。

我院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一是深入分析案情,重点围绕主观明知、车辆销售情况、假冒认定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固定证据,对其中假冒“永久”牌电动车的销售情况进行逐一核对、准确予以认定;二是仔细甄别、实事求是、不纵不枉,对其中199辆经查实存在授权的电动车,依法不予认定;三是结合办案在审查取证过程中,通过宣传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等方式,积极加强对被害单位、销售商及被告人的教育和引导,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