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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次适用当事人投诉机制对一起诈骗案件实施立案监督
(发稿时间:2011年06月14日)
 
 

     

近期,我院侦监处在办理一起刑事立案监督申请案件中查明:20092月,周某手持伪造身份证复印件,以“刘三湖”身份向石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借据称“刘三湖”与周某为同一人,如到期无法归还,周愿将一套住房变卖还债。借款到期后,石某无法联系到周,通过律师调查发现,刘三湖另有其人,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不能查明真正借款人为由驳回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周清将相关房产变卖。20107月,浦东公安分局对周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

我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某虚构事实、伪造身份证复印件,冒名出具借据借取钱款,后又去向不明并变卖房产逃避还款义务,明显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现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周某重新立案侦查。本案也是高检院调整立案监督模式后我院成功实施立案监督的首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