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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的证人席(公诉一处 逄政)
(发稿时间:2012年11月02日)
 
 

     

在控、辩、审三角结构的法庭空间里,每一个席位都可以因为它的访客的到来而被激活,被告人席上虔诚的悔罪或者声泪俱下的抵赖,辩护人席上更大意义上为买单人设计的激情辩护或者精彩表演,都可以把法庭这个特定空间演绎得起码不像它看起来那么古板、枯燥。

而有一个席位常常是空缺的,有的法庭甚至不再常设这样一个席位,即便摆上这样一张小台子,它也经常会像深山古寺里的老僧那样,伫立在寺庙的门口,静静地等待着他的访客。如果这个席位如约摆设在法庭里,它的上面也许会搁着一块小牌子,上面写着证人

当然,这并不非意味案件的审理只剩下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当面对决,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证人口中说出的东西由控方通过宣读笔录的形式代劳了。而那位原本应该到来的访客,此刻也许正在为自己的生活而奔波,或者正在南岛的沙滩上享受着夏日的阳光,对这里发生的一切,他全然没有放在心上。

证人席的寂寞让学者们无法耐得住寂寞了,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的可靠性让他们深感不安,他们开始推开书斋的门,对这种控方代劳的法庭调查方式表示质疑。陈瑞华教授把这种法庭调查方式称作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他认为,中国的第一审开庭程序基本上名存实亡,因为宣读笔录式的法庭调查方式,基本上排除了法庭当庭产生判决结果的可能性,法官不可能通过法庭审判获取产生判决的信息,而只能从庭后阅卷中来。

有些学者把证人席的寂寞归咎于制度的不够完善,他们认为目前中国还缺少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例如误工费补贴、人身安全保障等,于是他们拿出了传统的法宝,呼吁加快造法运动,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甚至期望着一夜春风而来。

目前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大体是这样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证人因故不能出庭的,经过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即侦查机关事先制作的笔录)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陈瑞华教授对这类法律规定打了一个生动的比方,他说,这就好比说父母告诉孩子晚上不能在外面过夜,但如果要在外面过夜的话,请打个电话回家。

尽管如此,法庭毕竟依照法律的规定为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们保留了一席之地,虽然目前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让人感到沮丧,但如果认为证人出庭是杜绝冤假错案唯一的灵丹妙药,交叉询问是迄今为止发现真相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在有些(或者个别)情况下,也多少有些天真了。

譬如,马某和王某的到来使得法庭的证人席上热闹起来甚至有些戏剧化了,在薛某故意伤害案中,他们应辩护人的要求,由法庭通知出庭作证,当他们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下自己的大名时,我们相信,他们与我们一样怀着一颗查明真相、追求正义之心。

被害人张某是来自苏北的一名装修工人,2007710日上午,张某与同乡郭某赶个大早,来到某小区安装地板。在小区门口,身为某物业公司保安队长的薛某经过盘查发现张某没有出入证(一张出入证物业公司可收费10元),因而拒绝张某进入小区或者要求补办出入证,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薛某一怒之下抬脚向张某腹部踹去,张某顺势抓住薛某的脚但被薛某挣脱,现场其余两、三名保安人员一哄而上,将张某按倒在地,朝张某头、背等处一顿乱打,但均未伤及张某腹部。

案发后,公安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将被害人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并传唤薛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因被害人张某伤势不明(未作鉴定),当晚薛某等人回到公司听候处理。次日,被害人张某经法医鉴定腹壁闭合伤,胃网膜血管破裂,腹腔内大面积血,已构成重伤。公安人员再次赶往某物业公司传唤薛某,并调取案发现场录像,但该物业公司称由于技术原因录像已灭失。

经过公安人员调查取证,被害人张某及三名证人指证薛某脚踹张某腹部,但薛某到案以后,始终坚持认为自己脚踹张某是事实,但并没有踹到,张某的伤势可能是他人所至,而参与殴打的其余保安人员的说法与被害人张某一致,均称未对张某腹部进行打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身为薛某同事的王某、马某在物业公司经理及薛某妻子的陪同下出庭作证。王某说,事发时他正处在薛某的侧面位置,清楚的看到薛某没有踹到张某,但当公诉人询问薛某的脚离张某腹部还有多大距离时,薛某沉默了好一会儿说不知道。马某说,事后他看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录像清楚的显示薛某踹到了张某,但是踹在张某腿上而不是腹部,而在刚刚结束的对薛某的讯问中,薛某坚称自己也看过现场监控录像,录像清楚地显示自己没有踹到张某。

我们当庭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能自圆其说,且与公诉方宣读的多名证人证言相矛盾,而证人马某的证言与被告人薛某的当庭供述尚且自相矛盾,建议法庭对该二名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最终,法官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四年。

如果能够假设,甚至我们可以想象,王某、马某作出出庭作证的选择就像作出是否要趟过一条不知深浅的河的选择一样艰难,不知是什么样的原因让他们最终下定这样的决心要打破证人席的寂寞:朝夕相处的同事之谊?薛某家属的再三恳请?澄清事实的不懈执着?

美国一位据说著名的律师赞恩在他的一部著作中述及中世纪英国的宣誓断讼法时说:这种场面使所有的律师确认,当事人找来为他们作证的证人都是准备作伪证的,他们总是要求证人宣誓证实被控告者的誓言,需要多少证人就要提供多少证人,在那个单纯的年代,人们认为一方当事人找来的证人必定要为他推脱责任。这样的现象,即便是在今天,也足可成为我们论证证人的不可靠性的充分论据。

而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不为罪,法律与儒家的道德价值观念相勾结,对基于亲情的对司法秩序公然的妨害作出了如此宽容的制度安排。可以追溯想象的是,在那个时候,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亲情可以成为号召一切的理由,而抛开亲情的所谓客观公正也就不可能成为人们司法价值观念中当然的客观公正,人们也许会遵循着这样的观念形态一直生活下去,直到被新的观念形态所取代。

对于目前司法现状中证人席的寂寞,我们有着与学者们一样忧虑,侦查权的一权独大与侦查人员执着的追诉欲望,可能会使得以笔录形式表现出来的证人证言带有不利于被告人的倾向性,或者导致对被告人有利的笔录没有制作或提交。但要求所有或者大多数证人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的想法在目前来说,可能还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且也无法跨越人们观念形态中深层次的问题。

也许,中国法治大众化的道路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所以,部分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也经常表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与自身利益无关的,就像冷漠地翻阅一本无聊的书,漫不经心而又缺乏热情;与自身利益攸关的,就像到商场抢购超低折扣的商品,过于疯狂而又缺乏理性。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即便有再完善的制度设计,仍然缺乏光顾证人席的动力;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即便不付误工费不进行人身保障,他们也不愿错过在法庭上帮自己人一把的机会。当然,为了追求正义的目的而自愿出庭的证人不是没有,而只能说目前还不够普遍。

所以,证人席的寂寞不只是制度性的问题,更大程度上是观念形态的问题。在这样的观念形态下,如果制度性地强求证人出庭作证,还会有更多的王某、马某挺身而出。其结果是,法庭调查可能会演变成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拉来证人多少的博弈。

一项法律制度的酝酿、设计、颁布也许需要一年,而法律观念的变化也许需要十年,或者更久。由此而论,证人席的寂寞,也许还要持续好一阵子。直到,在神圣的法庭上,人们怀里揣的已经不是一己之利,而是追求法律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