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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面孔(公诉一处 逄政)
(发稿时间:2012年11月02日)
 
 

     

中国古代生硬、冷酷、威吓的司法文化是那么令人难忘,官服、惊堂木以及伴随着板子戳地声的男低音吓吓堂威,都传达出一种冷木生铁般的谢绝胡闹与不容怀疑。与这种司法文化相对应的,官司这个沿用至今的词语,也喻示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拒人千里之外的官民对立情绪。

现代法治社会逐步对这种传统的、封建的司法文化进行了反思,当然这种反思也只能是逐步的,首先让人们鲜明地感觉到的不是司法意识形态,而是司法器物,譬如军事化的制服换成深色西装制服,在严肃、庄严之外,少了些许冷酷、生硬。

现代司法意识形态在纵向比较上的一大进步,可能就是确定了司法权来源于民服务于民的司法理念,这种司法理念把司法官员向社会公众推了一大把,使他们的形象变得逐渐清晰、亲近、柔和,不再是那么神秘、遥远、不可冒犯。

于是想起多年以前,有一份媒体在35这个举国皆知的特殊日子里,刊登了大幅检察官为民服务的照片,他在干什么呢?原来是在路边设摊为路人免费修理自行车。而照片上,庄重、肃穆的制服明确告诉人们,这原本不是他的本分,只是服务于民的一种态度、一种方式。

这种态度、方式不在于检察官是否擅长此道,而在于它大大拉近了与民众的距离,直至零距离,甚至负距离,一下子从让人仰视的、不可触及的遥远形象,变成路边跟谁都能抱成一团家长里短的贩夫走卒,不管这是否关乎司法文明与司法公正。

有时候我们发现,这种态度、方式甚至可能于司法文明与司法公正无补。我们指的是,例如对于张某这样的案件而言。

200768凌晨,张某带着几个朋友,驾驶一辆面包车悄然停在王某的楼下,骗开王某的家门,强行把王某上面包车,疾行数公里来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某假日酒店。张某此举的理由是,想化解与王某多年的积怨,想找王某好好谈谈,一直谈到次日中午。而王某显然并不买帐,在客房中对橱柜、镜子一通乱砸。响声引来了酒店服务人员,在张某与服务员协商赔偿数额未果的情况下,服务员拨打了110报警。

面对警察,王某一下子躺倒在地,自称被绑架了。于是,警方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一件非法拘禁案很快就水落石出。张某等人对出于好心限制王某人身自由数小时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考虑到张某等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对张某等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非法拘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在办理这件并不复杂的非法拘禁案时,我们感觉到,不复杂的只是法律本身而已,而法律之外,我们还要对社会效果有个交代。王某三番五次地来到检察机关反映自己的意见,我们同样三番五次地礼貌地、耐心地倾听。他说,第一,这些人犯了罪,为什么没有关起来;第二,我现在有一身的毛病,都是被他们关出来的,我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补偿费10万元;第三,当时绑架我的时候我身上的3000多元钱不见了,你们怎么不管?总而言之,你们司法腐败,我要上访。

这不是在马路边,而是在检察院的接待室里。坐在对面的王某一边抽着利群牌香烟,一边辱骂着司法腐败,而我们只能耐心地解释:犯了罪的人不一定要羁押,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您的毛病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您的3000多元钱也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告人拿走,司法无法介入。但不管怎么说,对于一个不懂法律的人来说,我们需要耐心,再耐心。

当然,任何一件案件,无论再大或者再小,对于司法官员来说,都是匆匆的过客,而对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来说,都是百分之百的,我们不仅要对被告人正确地定罪与量刑,也需要公正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有句格言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当正义让人看得见的时候,被具体化、个别化的时候,它就不再是教科书上令人乏味的、难以理解的原则、教条,而变成活生生的利益的分配。更为糟糕的是,看得见正义的不是人们的眼睛,而是人们的思想,而每个人的思想中都充满了自己特有的正义砝码,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尤为如此。

儒家文化在中国大地上曾经被多少朝代被奉为经典,影响深远,但那其实不过是一种需要,人们可以一手握着儒家文化,一手握着法家文化,当温、良、恭、俭、让不那么凑效的时候,就该是法家文化登台亮相了。所以说,个别化的正义观,有时就是一种一己之利的正义观。

检察官在马路边设摊修自行车的这种司法文化(因为身穿检察制服,我们姑且如此称呼),需要被部分地反思,它在亲近民众服务民众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矫枉过正,甚至可以认为,对司法威信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而没有威信的司法权,是缺乏公信力的,缺乏公信力的司法权,则严重背离了司法权制度的设计初衷。

菜市场里的早市,熙熙攘攘,热闹非凡,摊主笑容可鞠,动作干净利落。但在这里,一斤青菜可以卖2元,也可以卖3元,除了看摊主的心情,就要看买主死缠硬磨的工夫与能耐。在菜市场这个空间里,只有讨价还价的艺术,没有交易的绝对公平。

中国古装戏里包青天的形象可以说是深入人心,但包公的脸为什么是黑的?有人说是象征着铁面无私,但我们有时候胡思乱想,认为也许除此之外,它还是一张中国古代有代表性的司法的面孔,这张司法的面孔之所以以黑色示人,大概其中蕴涵了二层意思,一层是隐藏了司法的表情,一层是保持了与当事人的距离。如果是白色,司法的表情显露无遗,很容易让人读懂;如果是红色,色彩过于热烈,总有让人亲近的欲望。

所以说,司法是有面孔的,司法的面孔是司法文化的表象、外壳,而司法的器物,诸如服饰之类,只是司法道具而已,就像某幅照片的相框,它的作用只是把一张照片打扮得更像一张照片。

我们该选择一张怎样的司法面孔,取决我们选择怎样的司法文化。我们认为这样的一种司法文化也许可能适合当代中国:融入社会,但保持独立;服务社会,但保持中立;文明司法,但不失威严;和谐司法,但不失刚性。

譬如,对于王某这样经过多次耐心解释仍然缠访的特例,缺乏耐心甚至拒之门外是否就意味着司法不够文明,服务不够热情,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我们把大量的司法资源都花费在这样的特例上,对于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而言,又是否必然导致公平、公正。

更为甚者,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也由于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出于一己之利的考虑,同样以司法腐败为由,理直气壮地对司法官员无理地谩骂、侮辱、威胁。而司法文明,这时往往成为司法部门的一种姿态。

当然,我们绝不是说,在处理案件时可以简单、粗暴,这些早已经被历史所遗弃,并且我们相信,大多数司法官员都已经牢固树立起公正、文明的司法理念。只是说,如果这种理念被矫枉过正,或者被误读误用,对中国的法治化建设将会有害无益。

司法文明似乎不是一个面,而只是一条并不粗的线。骑在这条线上,向左一点就是司法野蛮、粗暴,向右一点就是司法无能、软弱。司法野蛮、粗暴的后果是人们憎恨司法,从而造成公众与司法权的对立;而司法无能的后果是人们无视司法,从而丧失司法权的威信。这两种情况共同的结果是,司法权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