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刑法对某个罪名的描述通常是力求概括、原则的,但在人们丰富的想象力中,一些熟悉的罪名总有一个大概的模样,就像某个熟悉的朋友滑稽的外套或者两撇小胡子。譬如,当人们提到“盗窃”这个罪名的时候,眼前浮现的往往是月黑风高、鬼鬼祟祟,当人们提到“抢劫”这个罪名的时候,往往与持刀、蒙面、暴力等等意象联系在一起。
所以,当范伟在《天下无贼》中憨态可鞠、煞有介事地对观众说“抢劫呢,严肃点”时,那剧情化的行为模式与生活化的话语样态,把中国十亿老百姓逗乐了。但如果把《天下无贼》中的这个片断照搬到社会生活这个真实的舞台上来,作为一名司法官员,所要思考的问题,恐怕就与是否能够逗乐全国观众无关。
一反常态,这里我们不想把本案的案件事实作一个怎样夸张地、文学化地描述,而是摘录被告人周某自己的供述。当然,也许人们得出的也许依然是范伟式的、引人发笑的现实版《天下无匪》。
“2005年12月15日,我到德州路322号红草帽美容美发店门口,我进入店里,吧台旁边站着一个四、五十岁的妇女,我想抽烟,就问她有没有烟,她说没有。我当时就拿出刀挥了挥并问她,讲的是真话吗?她说是真话。她讲要叫楼上的男人人下来,我听楼上有人就害怕楼上的人来抓我,连忙离开这个店。
后来,我沿着德州路走到一个南翔馒头店,当时我觉得肚子有点饿,于是就走进这家店,我对一个女营业员讲,帮我盛点锅贴,哪个女营业员讲要先买牌子才可以拿吃的,我见她不肯给,于是就拿出水果刀对那个女营业员讲,快点装,否则我要戳人了。这个女营业员害怕了,就盛了十八个锅贴装在塑料盒里,我拿起锅贴就离开了馒头店。
之后,我沿着德州路再走,走到一个卖炸鸡肉的滩头,我就问那个女的鸡肉串多少钱一串,她说五角一串,我拿起两串就吃掉了,然后我让她把放在盘子里的肉串都装好,这个妇女就让我付钱,于是我就拿出水果刀对她说,我没钱,我只是要拿几串鸡肉串。那个妇女看见有刀就逃跑了,于是我在盘子里拿了两串鸡肉串就离开了,没一会儿,就有警察和群众追上来把我抓住了。”
周某到案后,对自己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并得到有关被害人陈述的印证,且赃物十八只锅贴与三串鸡肉串被当场缴获。公安机关于是以抢劫罪将周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阅读了周某的供述后,也许我们会觉得,周某的行为与人们想象中那个叫做“抢劫”罪名的外貌特征多少有些差距:年仅20周岁的周某,非但没有足够令人生畏的悍匪的外表,反而显得有些稚嫩与乳臭未干,也没有把袜子套在头上,一把本来用来切水果的小刀也不具备足够的作案的威力。
无论如何,如果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一个简单地了解,周某的行为属抢劫罪无疑。根据刑法理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公民的财物的行为,且对财物的价值没有绝具体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无需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价值。周某抢劫的锅贴、鸡肉串都是为了充饥果腹,终将成为他的腹中之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疑(甚至比一般的抢劫更加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周某持水果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放弃财物,也符合“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特征。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有足够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多次抢劫(按照司法实践三次以上),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字眼出现在人们眼前的时候,我们相信许多人都被吓了一跳,以至于连范伟在《天下无贼》中那出色的表演也不再具有幽默感。而作为司法官员的我们,在例行公事地、遵循常规地对案件作了一番法律上的评价与查询之后,也同样无法置之一笑。
在人们的经验中,不管是锅贴、馒头还是鸡肉串,这些粗茶淡饭或者街头小吃是登不了大雅之堂的,更何况作为文学或者影视作品的猛料。但自从胡歌凭着《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炮走红,并且官司缠身之后,这些馒头、锅贴或者鸡肉串似乎就与文学与法律结下了缘。
如果本案发生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地域,在那个时期或者那个地方,人们都饥肠辘辘、嗷嗷待哺,一个锅贴可能是一个人生存下去的必要条件,一串鸡肉串可能是孩子们遥远的理想,那么我们认为,十八只锅贴与三串鸡肉串足以与十年铁窗生涯划上等号。
但本案确是发生在繁荣而富足的上海,十八只锅贴甚至一百八十只或者更多,也经常会伴随着垃圾一起腐烂,而鸡肉串即便是塞到孩子们的嘴边,也经常会被固执地挡了回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这个城市里,人们都可能会对十八只锅贴与三串鸡肉串表现出极度的宽容。
那么法律为什么不呢?也许这是一种思维的定势,一直以来,人们在寻找司法判决的道德支持的时候经常会说:法律是无情的,而人是有情的。所以当偶尔对被告人施以惠泽的时候,往往将这种惠泽归功于司法官员作为一个社会人的移情,而忽略了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宽容性。
按照“法律无情说”的观点,要分割“十八只锅贴、三串鸡肉串与十年有期徒刑”的等量关系,依赖的是司法官员或者社会公众对周某的宽容甚至怜悯。而对于法律而言,则似乎是一种法外施恩。这就意味突破法律规定的风险,甚至为了个别的正义破坏了法律正义。而恰恰是在这种时候,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宽容性被无情的忽略或者出卖了。
通过对周某行为特征地本质性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从抽象了的行为外壳上来看,正如本文的分析,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如果我们考量周某的主观故意,可能他并不具有劫取财物的犯意。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没有规定抢劫罪的数额起刑点,是考虑到抢劫罪的暴力、威胁手段可能会危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绝非将任何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统统纳入抢劫罪的囊中。抢劫罪的“劫取财物”,也许并非任何超出常人理解之外、无关紧要(至少作为一般价值判断的)的财物,而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取财的故意。而在本案中,十八只锅贴与三串鸡肉串,在一般社会评判而言,反映出的也许只是周某采用耍流氓的手段弄点吃的,而并不具有劫取自己认为必要、值得的财物的故意。否则,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或店内的钱款比十八只锅贴与三串鸡肉串更加值得冒险。
当然,周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并非意味着他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周某这种强索硬要、无理取闹、逞强好胜的流氓行为,我们认为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表现出对社会秩序的蔑视与挑衅,符合寻衅滋事的行为特征,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本案,我们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判,周某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所以,法律本身并非是无情的,而是公共媒介背着法律在贩卖司法官员或社会公众的宽容大度,以博得人们的一声喝彩。但无论如何,这种惯用的取悦他人的方式似乎并不是一件光明磊落的事。刑法本身并非无情,刑法的宽容性已经蕴含在刑法的条文与精神之中,只是缺少解读与发现。树立刑法本身具有宽容性的观点的意义在于,使得人的宽容变成法的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