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纳德?德沃金在一篇很有名的论文中说,对某个疑难案件的正确结果长期争论不休是否就表明这类案件的法律问题没有正确的答案呢?他回答说,非也。理查三世是否下过处死小王子的命令,有关争议至今仍在继续,尽管如此,他要么下了命令,要么没有。而法律也是如此。 德沃金的意思是,法律问题总有正确的答案,只要我们不断的追寻。这种观点听上去有点浪漫,但至少反映了法律的理想,以及社会公众对法律真诚的期待。诚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案中的法律应当有确定的、正确的答案。 对于司空见惯的、反复出现的案件,比如盗窃、抢劫、诈骗等等,司法官员们只要毫不伤神地、按照长期以来形成的流水线化的处理模式予以定罪量刑,漫不经心地贴上某个刑法条文的标签就可以批量生产,毫无顾及地向社会公众兜售,也不会有人怀疑他的产品质量。 但正如哈特所说,在比较重大的案件中,总是有一个选择的问题。在此,法规的一些用语具有两可的意义,对判例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也会有对立的解释,法官将不得不在其间作出选择。 例如,2007年2月某日,王某在商场购物时有一个意外的收获,他捡到一张原本以为毫无用处的信用卡,报着试试看的心态,王某在自动取款机上输入了一个一般被理解为初始的密码,意外地成功提取5000元钱,占为己有。 王某的行为在刑法评判上可能面临两种罪名的选择: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王某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取走持卡人的钱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王某冒用持卡人身份,使用猜中的密码取走钱款,其行为又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 我们不得不在这两者之间作出艰难的选择,但无论选择前者还是选择后者,都无法像德沃金那样超脱、浪漫,理查三世是否下过杀死小王子的命令,是一个待证的、口水战的问题,而司法活动至少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表现出务实的态度,无论这种态度是否正是确答案。 问题在于,谁来对这个务实的态度做出一个正确与错误的判断:专家?社会公众?上级法院的法官? 有专家认为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是一个愚蠢的、不屑一顾的、糟糕的答案,机器怎么可能被骗?“统观世界各国刑法没有机器被骗的案例”。这个我们没有查询过,但也许如此。 机器不可能被骗是因为它没有心智,不能表达自己的情绪。但,如果我们把没有心智的机器换成猴子,主人在猴子手理存放了5000元钱,猴子喜爱香蕉就像机器认可密码一样,是一个程式,主人对此有着充分的预期(或者干脆假定就是主人的意思)。行为人给了猴子一只香蕉,猴子自愿交付了5000元钱,是盗窃还是诈骗?专家可以解释说,仍然是盗窃而非诈骗:猴子虽然有了心智,但它不是人又如何成为刑法上的被害人?也不无道理。 那么我们再假设,如果我们把猴子换成幼儿,幼儿与猴子具有大体相当的心智,父亲在他这里存放了5000元钱,委托他做一件事,告诉他哪个叔叔叫出他的名字,就交付5000元钱,这也只是个程式,结果幼儿照做了,但他上了犯罪分子的当,是盗窃还是诈骗?无论如何幼儿总算个人了吧。 由于立法上存在对罪状的表述尽可能简洁的技术性要求,刑罚分则的罪状表述大多只是一些简单的、笼统的、原则性的文字,不但埋头于案件材料与繁杂琐事中的司法官们有时会犯糊涂,就连有权做出司法解释的司法官们也往往会左右为难,即使作出解释也未必符合立法本意,更遑论有时连立法者们自己也说不清楚。 十年前某个漆黑的寒夜,有人迎着瑟瑟的冷风路过一个偏僻的孤舍,透过窗户,忽明忽暗地灯光映出屋内一对男女的身影,凛冽的寒风中传来女子的声音:去死。 那人把这件事记录下来。十年后有人围坐在这里讨论那天夜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那个女子当时处于怎样的境遇?那句“去死”究竟什么意思?是恨之入骨、磨刀霍霍,还是一声娇嗔、情迷骨酥,或者只是那么漫不经心地一说,什么意思也没有,什么事也没发生。 正是这种字面意思的丰富性,为法学家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如果生活中的危害行为都能够在刑法条文中简单地对号入座,那专攻注释的法学家们都该失业了。而我们还得感谢法学家们,司法实践中恰恰是某些理论与注释成为解决案件最有效的工具。事实上,法学家们每天都在造法,而且是最有意义、最有效的“活法”。 不管是刑法修订,还是有权解释,都像前苏联的机械一样粗黑笨重,而法律理论不仅可以丰富刑法的内容,法学家们一觉醒来,还可以迸发出思想的火花。比如,传统刑法理论对抢夺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有专家就对“乘人不备”提出了质疑,刑法第267条没有规定“乘人不备”的行为特征,“乘人有备”比如被害人已经有所防备就不能定抢夺罪吗?被害人明明看着(即所谓“目光控制”),却由于疾病或其他客观不能(如人被卡在窨井里)无法反抗时,行为人堂而皇之地轻取被害人洒落于道路上的财物,就不能认定为抢夺罪吗? 解释者说法律是很聪明的,其实法律并不聪明,是注释者把自己的聪明移植给法律,借法律之名不断修正、补充、创新刑法理论,让僵硬的刑法条文不断伸张出鲜嫩的触角,死死抓住社会生活这艘巨轮,与之同进。不管怎么说,法律解释的运动要比法律文本化的运动总是“多快好省”。法律文本化运动者动辄批评法律不健全,并天真的以为,法律文本越多,权责利的划分越清晰,办起事来越容易,事实上大错特错了,法律文本越多只能为法律注释者、理解者提供更多的随意调味的佐料。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尽管是那么的曾经并还将激动人心,但它其实包含着一种实质上的蒙骗,因为它以书面承诺的形式让人忽视了法律背后总是人的法律活动,正如王安石所说,“守天下之法莫如吏。” 理论家们甚至可以一边把“罪刑法定”奉为刑法总则的上帝,一边不断释放刑法分则的能量。而司法官们根据理论家们传递出的理论、观念,结合自己的法律素养及办案经验,将手中的案件作出务实的处理,不断推动社会生活向前发展。 王某“拾得信用卡并到自动取款机取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我们已经务实地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获得法官的判决,被告人也未上诉。也许这仍然不是德沃金那天真的答案,德沃金作为对法律怀疑论者的回应,作为口水战的论辩无可厚非,但如果作为一种务实的观念,却会使司法活动具有不确定性。 当然,这个答案也许未必是正确的,但却是终局的。对于司法实践而言,终局的就是正确的,而对于专家们而言,终局的判决也许只是争论的刚刚开始,而且还要长期争论下去,谁能告诉我们正确答案,要看谁掌握了的话语霸权。 一位教授与一位渔民来到海边松软的沙滩,他们同时第一次发现了螃蟹,教授认真地研究起来,它来自哪个水域,它适合生存的环境是什么,它是不是可食用的动物;而那个渔民端详了片刻,径直蒸而食之。次日,渔村里弥漫着螃蟹的芳香,四处都在流传着螃蟹是如何的肉肥味美。 所以说,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是英雄,我们相信那个英雄一定是个渔民,而不是个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