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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浦东检察院工作报告
(发稿时间:2020年01月22日)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月7日在浦东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9年,我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区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围绕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和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维护平安浦东建设,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努力争当基层检察院创新发展的标杆。

一、强化司法保障,着力优化服务浦东营商环境和国家战略

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为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优化服务保障浦东营商环境建设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2018年率先制定实施《服务保障浦东新区营商环境建设12条意见》,年初走访调研、座谈听取28家民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又在全市率先与区工商联建立保护民营企业发展长效机制,会签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协作备忘录》,畅通便利化法治服务的渠道。结合落实全市“检察专项行动”,制定我院2019年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54条实施意见,提升检察服务保障质效。在张江高科技园区设立“民营企业家法律服务工作站”,在高桥开设“法治讲堂”,开通工作日热线电话,为46家企业提供了“家门口法治服务”。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如对涉嫌诬告陷害,但犯罪情节轻微的某民营科技公司法人代表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濒临瘫痪的公司上亿元经营业务得以正常开展。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为企业追赃挽损3400余万元,如在办理张某某挪用某民营企业资金一案中,在审查逮捕阶段通过做通犯罪嫌疑人家属工作,先行退赔600余万元,为企业挽回了巨大损失。

优化服务保障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和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检察服务保障22条实施方案,重点围绕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走访调研区审计局、市场监管局、自贸区版权服务中心、张江镇及部分科创企业,严厉打击破坏股票、债券、期货、黄金等金融监管秩序犯罪,办理了本市首例以场外股票期权为对象的非法经营案,批捕此类新型犯罪嫌疑人144人,相关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得到市委、区委主要领导以及市府领导批示肯定。

优化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在市检察院领导下,调研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司法需求,拟订深化服务保障实施意见。立足办案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办理与自贸经济活动相关的刑事案件199件380人、民事行政监督案件94件。对上海自贸区首例逃避商检案提起公诉,为维护“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在办理一起拖欠张江药谷租金的执行监督案件中,经过一年多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增强了科创企业在浦东发展的信心。发布《涉自贸、科创检察工作白皮书》,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新区知识产权局合作,率先探索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引入诉前人民调解机制。共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69件310人,办理了全国首例涉网上培训平台题库的侵犯著作权案。办理的某网络公司侵犯腾讯、盛大联合组建的阅文集团著作权案,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促成侵权单位赔偿阅文集团1.3亿元。

优化服务保障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重点办理好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775件1119人,办理了社会关注的“证大”系列案,成立由检察长牵头的专案组,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戴某某等51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护航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办理的张某某、马某某洗钱案获央行通报表彰。举办金融检察十周年系列活动,发布2018年度金融检察白皮书,召开“金融检察与金融风险防控”研讨会,编辑出版《金融检察典型案例集》,我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首批两个“金融犯罪检察工作联系点”之一。

二、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着力促进平安浦东建设

依法履行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能,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托3个专业化检察官办案组,实行专案专人专办,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由我院提起公诉的惠南地区高某某等2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法院从重判处最高25年有期徒刑。对川沙朱家三兄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江镇李某某恶势力团伙开设赌场、宣桥胡某某恶势力团伙强占农用地及“两港装饰城”物业人员暴力威胁商户等专案,依法快捕快诉。坚持打早打小,对398个涉恶苗子性犯罪团伙,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确保依法打击。深入开展打击“套路贷”专项行动,审查逮捕145件358人,审查起诉83件174人,追捕37人,追诉9人,已提起公诉69件139人,被法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高度重视中央督导组下沉督导和“回头看”,抓好线索核查、问题整改和重点案件办理,形成扫黑除恶强大声势。

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受理提请批准逮捕8926人、移送审查起诉8800人,同比分别上升29.2%、18.2%。经审查,批准逮捕6103人、提起公诉7830人,同比分别上升25.8%、16.6%。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强奸、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刑事犯罪,批捕一名潜逃20余年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对非法销售汽油造成车辆起火及桥梁损坏的11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批准逮捕。重点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犯罪,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55件318人,提前介入公安部“蓝天行动”破获的电信网络诈骗案,37名利用微信招嫖诈骗的被告人被提起公诉。

认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高度重视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办理了区监委移送的2名公安民警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和3起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案。与区监委加强协作,全年受理区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11件13人,已向法院提起公诉10件12人。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675名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224名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率先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创新机制,全年对51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在检察环节对64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完善涉老型案件专业化办案机制,发布《涉老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全年办理涉老案件464件529人。

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探索落实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回复率达100%。高度重视国庆70周年、第二届进博会等重大敏感时期维稳工作,排查出22个办案风险点,落实责任部门化解矛盾。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刑事申诉案件1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0件,向未成年受害人、贫困人员等发放救助金28.3万余元。

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投入平安社区建设,为“无五违”创建、河道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综合整治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办理一起发生在唐镇,以投掷燃烧瓶、持械攻击等手段暴力抗拒拆迁案,批捕7人,公诉8人。发挥检察建议源头治理作用,制发加强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398份,开展检察建议公开宣告32次,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我院召开《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工作若干规定》立法调研座谈会。加强法治宣传,检察长、检察官担任27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深入学校传授法律知识,2.2万余人次学生参加;选派23名青年干警到浦兴等街镇参与家门口法律服务,深入243个居村开展“扫黑除恶”“反窃电”等法治宣传展板巡展运用新闻发布会、电视报刊、“两微一端”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1420余篇(次),通过各大新闻媒体对梁某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受到刑事处罚并失去落户资格作了报道,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三、突出主责主业,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进一步更新检察监督理念,提高客观公正办案能力,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57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74件,如对陈某某控告公安机关干预民事租赁纠纷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依法制发《通知撤销案件书》,纠正了不当立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的2096人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纠正漏捕312人、纠正漏诉114人;对公安机关主动撤回起诉的案件开展专项检察,跟踪监督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452件,对侦查工作中取证等不规范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9份、检察建议24份。

加强审判活动监督。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或提请抗诉8件,上级院已支持4件,2件已获改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采纳4件。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向法院提出再审、执行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检察建议共18件;对7起虚假诉讼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法院已裁定再审并改判2件,上级院已抗诉3件;对114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专项监督,向法院制发一类问题检察建议4份。

加强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537件,同比上升56%;对没有羁押必要且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332件,有关办案部门采纳282件,采纳率85%。加强社区矫正执行检察,开展应收监未收监清理工作,办理各类监外执行监督案件164件,新建监外执行人员档案1300人、新建财产刑644人,对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建议收监执行6人。

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聚焦规范化、规模化、实效化,坚持在区委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办理了新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全年启动诉前程序案件32件,同比上升256%,相关行政机关均落实整改,区委领导9次作出批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与新区消保委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深化公益诉讼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率先在全市成立公益诉讼和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委员会,3件公益诉讼案件咨询了专家意见。在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外开展探索,办理了共享单车违法占用公共资源类案以及3起手机APP个人信息保护专案。

四、聚焦司法责任制,着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落实,着力提升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完善检察官员额管理。对全院各类案件量和业务部门人员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增设涉网络犯罪、虚假诉讼监督、证券期货犯罪3个专业化检察官办案组,开展新一轮检察官定额定岗工作,办案力量向一线业务部门倾斜,8名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充实到办案一线。经过市遴选委员会评审,6名干警被遴选为入额检察官。

建立落实司法责任制“2+2”体系。在全国率先探索命名检察官办案组试点、全市率先组建专业化检察官办案组的基础上,制定命名检察官权力负面清单,修订检察官权力清单,同时建立集协调、指导、学习、检查、监督等5项功能为一体的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和业务部门主任案件同步检查监督机制,进一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

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探索实现业务部门行政主任全覆盖。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业务,通过公开报名、择优选任,在8个业务部门配齐行政主任。发挥行政主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行政事务“协理员”、教育培训“辅导员”作用,打造党建、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与业务建设同步推进的浦东模式。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源头把控、审前分流、审前证据审查、审前过滤把关中的主导责任,举办专题研讨会,制定《关于落实刑事案件审前主导责任 提升办案质效的实施意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在办案、羁押场所加大法律适用宣传,与区司法局会签协作规定,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规范化。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检,着力加强“四化”队伍建设

坚持严管就是厚爱,锻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

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开展专题学习研讨14次,举办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主题演说会等活动,抓好调研、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各项任务,全年还组织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12次。主动接受区委领导,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报区委,全年向区委、区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各类重大事项12次,区委领导11次作出批示。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全年集体讨论中层干部选任等“三重一大”事项87项。发挥表率作用,全年院领导带头共办理、审批案件1796件。

突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化落实“四责协同”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建设实施细则》,元旦过后即召开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大会,层层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形成一级抓一级的“闭环运行”责任体系。落实“一岗双责”,探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党建、队伍建设季度工作三项清单提示制度,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半年和年度述责测评。完善监督制度,制定加强廉政审核等实施细则,实行“因公出差纪律告知”制度。查摆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围绕“捕诉一体”检察权运行等6个院重点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加强检务督察,制发《督察通报》11期。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院领导班子的监督,对收到的7件信访件认真查办,没有发现问题。

突出抓好司法规范化建设。体现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便民,“12309检察服务中心”正式启用。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办案流程监控常态化,全年评查案件质量1805件,流程监控案件3062件,院领导深入分管部门开展讲评。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制定了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特殊诈骗未遂入罪参考意见,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肯定。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执行情况“回头看”,召开第二次检律联席会议,3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律师意见,全年安排律师阅卷2547人次,接待律师电话或现场查询6925次。

突出抓好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化“一体两翼”人才培养,开展新一轮结对带教,104名干警签订带教协议。加强岗位实训,梳理44项业务核心能力,召开检察业务专家储备人选座谈会,开展青年干警“全练赛”,39人被评为院“检察业务能手”,我院再次被国家检察官学院确定为教学实践示范基地。弘扬爱岗敬业、岗位成才精神,积极投入第三届浦东“十佳检察官”评选。大力培塑宣传业务领军人物,1名年轻命名检察官被直接提任为市检察院部门副职,“全国模范检察官”施净岚荣获“2019年度法治人物”,先进事迹报告会在上海展览中心友谊会堂举行。

六、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着力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主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

主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落实整改去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制定41项具体工作措施,向区人大政协专题报告。完善与区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商推进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法治需求;深化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制定《关于加强主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全力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召开司法保障营商环境调研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观摩两起涉企案件被告人不起诉公开宣告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加强司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审议意见,制定了强化法律监督、提升司法保障能效等4个方面整改措施。邀请人大代表32人次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等活动,自觉接受监督。

主动、自觉接受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围绕加强探索和深化对接联系、专题报告、公益诉讼、特邀监督员等工作机制,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信息联络、协商通报、外部评价等机制,邀请代表、委员、特邀监督员及各界人士45人次参加听庭评议、案件公开听证、听审、宣告以及公益诉讼等活动。

深入推进“阳光检务”。深化检务公开,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998条、法律文书3284份,开展不捕、不诉、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等公开听证49次,促进司法公正。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13次,邀请530余人次代表委员、劳动模范、青年学生、科创企业代表、社区居民等参加,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编辑《浦东检察》发送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扩大检察工作的知晓度。

各位代表,2019年我院各项工作有了新进步,再次被授予上海市先进检察院、集体二等功。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全院干警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对照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和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干警的司法理念与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尚有差距;二是专业化检察官核心团队建设及其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尚有差距;三是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之间的平衡发展尚有差距;四是司法责任制落实和司法规范化建设与深化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求尚有差距。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2020年,我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在第二届进博会上的主旨演讲为主线,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核心,以浦东改革开放30周年为动力,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加主动服务大局,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努力锻造“四化”队伍,为浦东勇当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的标杆、奋力开创新时代浦东开发开放的新局面提供扎实有力的检察保障。

第一,立足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和高质量发展,为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和国家战略实施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要以更大的责任担当、更优的精神状态,牢固树立和践行现代司法理念,进一步深化服务保障浦东营商环境,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浦东发挥好“擎旗手”“领头羊”“主力军”作用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要在市检察院领导下,进一步理顺自贸检察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保障上海自贸区与新片区建设同频共振。要贯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协同保护,为科创中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围绕金融创新发展和区块链技术应用延伸,加强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监督,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二,立足检察职能,为平安浦东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主动适应市域社会治理体制、治理工作布局、治理方式现代化要求,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提升市域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浦东贡献检察力量。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长效常治上下功夫,健全线索摸排核查、依法办案、宣传引导等机制,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探索涉老案件特殊保护机制,完善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立足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要结合检察职能调整,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拓展法律监督线索。要做实做强刑事诉讼监督,加强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撤回起诉案件监督,增强监督刚性。要多元化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树立精准监督理念,聚焦重点突出问题、同类问题开展监督。要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推进智慧公益诉讼,落实好2020年区人大专项监督工作,为营造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立足适应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要进一步深化入额检察官定额定岗,推进落实检察官员额退出和交流机制。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刑事案件审前主导责任,探索创新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侦捕诉衔接、诉讼监督等机制,提高办案质效。要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完善业务部门主任案件同步检查监督机制、案件质量评查和流程监控制度,探索认罪认罚从宽风险防范、外部第三方评价机制,构建全方位的内部监督体系。

第五,立足高素质专业化要求,锻造新时代“四化”检察队伍。要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促进科学、民主决策。要坚持队伍严管厚爱,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四责协同”体系,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三项规定”,对违纪违法零容忍。要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必谈必访”制度。要强化专业化办案核心团队和核心能力建设,打造一支讲政治、善创新、敢担当、有作为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面对上海奋力创造新时代新奇迹贡献浦东智慧、提供浦东样板的新要求,我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各项决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敢为闯将,以改革勇攀第一峰,工作永争第一流的精神,努力为新时代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关于《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的说明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指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目标任务是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2.“套路贷”:是指被告人以“借款”为借口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犯罪基本特征表现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刻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恶意垒高借款金额,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3.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4.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是指对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或触犯法律的行为,但因年龄或情节等法定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由公安、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给予必要的强制性矫治,以预防其再犯罪。

5.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6-12个月的考验期和若干矫治教育措施。考验期满,检察机关可根据矫治情况作出不起诉或提起公诉的决定。

6.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封存范围包括所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形成的,记载定罪量刑以及相关的刑事立案、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内容,以法律文书等形式反映的各种纸质和电子记录。封存方式为采取保密措施,非有法定事由,未经严格审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7.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性回复:是指为了解决检察机关群众来信答复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对转到控告申诉部门的群众来信,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回复,仅告知“来信收到”,并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8.“四大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转隶后,通过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并着力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9.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是指在未进入检察诉讼环节或从检察诉讼环节退回的案件中,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或应当决定撤销、终止侦查或者实际已停止侦查的案件。

10.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申请复议,亦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

11.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对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办案机关或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2.业务部门主任案件同步检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业务部门主任除作为承办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外,不再对案件进行审核、把关,主要履行部门管理的“一岗双责”。为适应业务扁平化管理新机制,我院探索建立业务部门主任对检察官办案全程同步检查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业务部门主任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作用,构建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13.检察官“定额定岗”:是指按照入额检察官向办案一线倾斜的原则,根据不同业务条线的案件数量和检察职能进行测算,以案定岗,以岗定额,实现检察官员额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动态调整。

1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法律规定,在全国实行。

15.“捕诉一体”:是指按照案件类型组建刑事办案机构,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抗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等。

16.“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指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更好地服务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更高需求,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建设的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中心,其职能主要包括:公开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受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事项;受理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预约、国家赔偿、国家司法救助等事项;收集、办理、答复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

17.“一体两翼”:是指根据我院人才培养五年规划,重点推进以全员岗位培训为主体、以上海检察业务专家和全国“三优一能”人才培养为两翼的人才培养新举措。

18.市域社会治理:是指国家治理在设区的城市区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既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抓手,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19年12月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会议,提出在全国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市域特点、时代特征的社会治理新模式。

19.“三项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