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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法律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发稿时间:2018年08月30日)
 
 

     

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推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以时不我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是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负有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勇于纠错,善于借力,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树立正确理念,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理念新,天地宽。目前不少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认识,有的甚至认为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法律监督“多此一举”,是给行政机关“添乱”。从中央要求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包括司法监督在内的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行政机关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法律依据看,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制定位没有因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而改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也不能因为工作重心的转移而有所限制或者弱化。从实际需要看,虽然目前对行政权力运行已经建立起较为全面的监督体系,但实践中行政机关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特别是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政执法能力和工作实际效果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是太多,而是不足,既有量的不足,也有质的不足。行政机关要为人民群众新需求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就要勇于“刀刃向内”,自觉树立“原则性强的监督就是真关心,无原则的放任才是真危害”的意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这个法定“质检员”的作用。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两项工作性质不同,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追求的是“共赢”“多赢”的效果;殊途同归,最终都服从和服务于贯彻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机关要站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高度,转变理念,开阔思路,变“勉勉强强让监督”为“高高兴兴要监督”,借助法律监督客观、中立、专业优势,促进依法行政,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把握工作重点,依法支持公益诉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17年6月27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既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的政治责任,也是严肃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环保、食药、国土、国资等要认真履行诉讼义务,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调查核实。对检察机关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要认真对照自查,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职或者积极整改,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回复质量,避免程式化、虚无化的表态或者仅作表态而无实际行动。对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认真做好应诉工作,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同理同向,将个案监督与解决共性问题结合起来,有利于实现“办结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法治化水平。

实现信息共享,提升法律监督实效。目前,检察机关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渠道还比较单一,掌握信息有限。一些执法单位对于及时、主动、全面向检察机关提供执法信息还存在抵触情绪,已经共享的执法信息往往也过于简单。为确保法律监督的时效性和实效性,必须尽快打破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推进执法信息的流转与共享,实现同步监督,提高监督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为检察机关获取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提供便利条件。对于检察机关调阅执法案卷、档案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情况、收集材料等,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特别是要加强网络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手段的应用,积极打造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要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推动地方和部门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基础上,将检察机关接入执法信息平台,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的开放方式和内容,全方位、全过程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问题抓细抓早、抓严抓实。

加强考核督察,压实接受监督责任。行政机关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责任明确,重在落实。下一步,要推动各级政府将支持、配合、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落实检察建议、支持公益诉讼的考核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机制的“倒逼作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可以考虑充实完善加强法律监督的内容,为发挥法律监督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协力推进作用提供制度依据。在法治政府督察实践中,要明确释放强化监督、规范权力的信号,将行政机关接受法律监督的案件数量、质量、成效作为法治政府督察重要指标,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要明确法律监督“红线”,对因不落实检察建议或者不履行公益诉讼判决,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进一步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启动问责程序,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升法律监督的刚性。同时,要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法律监督助力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探索干部交流,打造职业共同体。法治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直接决定着法治工作的水平与成效。行政执法队伍与检察官队伍共同服务于法治工作大局,“术业有专攻”,优势各不同。行政执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善于跳出自身局限重新审视履职行为。检察机关则需要进一步积累行业专门知识,了解行政管理实际,确保在监督中把问题指准确,让解决建议于法有据、合情合理。为真正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形成工作合力,需要两方面进一步加强了解、深化沟通、互促共赢。因此,确有必要探索建立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定向、固定的干部交流机制,更好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下一步,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发挥“党管干部”的组织工作优势,把建立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干部交流机制作为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抓手,建立法治工作人员流动“旋转门”,互相补充“新鲜血液”,促进换位思考,努力形成法治理念相同、专业能力同档、价值追求同一的职业共同体。要让检察官在执法一线锤炼解决行政管理难题的能力,让执法者在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中增强依法行政的本领,夯实法律监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法治专业人才基础。

法治政府建设已经进入提档增速的关键时期。对于推进行政机关全面接受法律监督,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工作必要性、可行性这些认识层面问题的讨论,不能局限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这个工作配合的范围,更关键的是要在不断总结实践的基础上,推动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条件、程序、效力、责任,筑牢制度根基,释放法律监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强大动力。(作者:王磊 孙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