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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优质检察产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发稿时间:2018年12月24日)
 
 

        

打造优质检察产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作者:王军 徐佳 李洪伟  来源:检察日报

 

作为区域金融中心高地和国家级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集聚了900多家金融类机构。近年来,园区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园区检察院在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检察保障的过程中,努力在检察产品供给的各环节提升质效,打造优质的金融检察产品。

改进生产端品质,以优化工作机制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优化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效。近年来该院对集资犯罪等复杂案件推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即对个案的提前介入、审查逮捕、捕后指导取证、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防范等各环节工作,由员额检察官或办案组实行一体化审查、全程化监督、立体化跟踪,提高审查办理集资犯罪案件的质效。依托“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和较为专业的办案力量,该院金融检察部在仅有三名承办检察官的条件下,近年来成功办理了高阳国际、绿能宝、鑫宜富等在该省有较大影响的集资犯罪案件,人均每年办理30余起复杂、疑难案件,多次得到当地党委等领导的批示肯定。

着力发挥检察机关证明主体和审前主导作用,构建“二二四四大控方”格局。构建“二二四四大控方”工作格局,就是针对集资类犯罪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数量庞大、取证面广等特点,以提升侦诉质效、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为“二个目标”,着力发挥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中的证明主体和审前主导“两大作用”,立足于能够全面揭示犯罪行为基本特征、覆盖主要犯罪活动、有利于有力指控犯罪、有利于追缴违法所得这“四个标准”,从立案方向、侦查重点、取证方式和办案资源配置“四个方面”,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思路、确定取证重点,进而构建清晰严密的刑事证据指控体系,以实现对此类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查得实、检察机关捕得准、诉得精的目标。如公安机关以苏某某个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该院移送审查。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系一起单位犯罪行为,遂将犯罪嫌疑单位予以追诉。同时在审查中还发现,该集资犯罪活动涉及与其他公司合作实施,涉嫌公司与公司间的单位共同犯罪。该院遂以《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等形式,指导公安机关补证相关事实及证据,最终认定该案系单位间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行为,对该单位提起公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他单位另案侦查,后上述单位犯罪均得到了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以类案监督和差别化证据指引为载体,构建监督双赢的新型检警关系。面对集资犯罪热点案件暴露出的新问题,检察监督工作如何更好地发挥推进规范侦查、助推优化办案资源的作用,是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中需要应对的新挑战。园区检察院在审查集资犯罪案件过程中,不局限于个案监督,还梳理了近3年来审查办理的30多起集资犯罪案件,找共性问题、挖深层原因、提明确对策,并运用事实、案例、数据和相关规定,就该类型案件侦查中具有普遍性的六大类十七个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集资犯罪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对于重大监督,还通过监督前期与公安机关的联合调研、与侦查人员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和监督后的检警联席会议,让被监督者直接参与监督过程之中,全程体会到监督的初衷、问题的迫切,增强了侦查机关对监督意义和价值的认可。

与此同时,为发挥检察机关对类案的取证指引作用,探索对不同类型案件实行差别化的证据标准指引。该院于今年6月专门针对“集资犯罪类”量身定制了《类型化案件差别化证据指引》手册,对各种类取证的具体内容、取证要求和重点问题予以了详细阐述,使检察机关对类案的侦查取证指引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园区公安分局对所有侦查人员人手分发一册,受到一线侦查人员的欢迎。

上述做法,实现了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转变,实现了从监督到监督指引并重的转变,使检察监督办案工作更具实效,也更有影响力。

运用“靶向定位”法强弱项、补短板,推进检察办案产品供给侧改革

针对集资犯罪对金融经济损害和社会稳定风险叠加的压力,针对行政犯罪和刑事犯罪交织的复杂特点,坚持问题导向,运用“靶向定位”方法,探索案件审查中的焦点问题,努力推动问题的解决。

推行重大疑难案件咨询制度,解决“专”的问题。集资犯罪案件专业性强,被告人普遍学历高、专业素质高,审查办理难度大。面对专业难题,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晰的集资犯罪类案件,该院专门听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专家证人的意见,兼听则明,确保案件质量。

实行司法审计三方同步会商,解决“繁”的问题。集资犯罪案件中,一方面,由于涉及账户众多,交易、转账过程复杂,司法审计工作量巨大;另一方面,侦查部门对一些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资金数额查证不具体,严重影响了案件的诉讼进程。为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该院商请公安机关邀请审计人员直接参与现场勘查,指认对审计有帮助的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邀请审计人员、侦查人员面对面沟通,对审计的具体问题三方同步会商并形成规则,既有效提高了侦查效率,又助推了在检察环节的快速审结。司法审计三方同步会商做法的推行,使该院集资犯罪类案件办理时间平均缩短了20%,为提高侦查效率和在检察环节的快速审结打下了较好基础。

探索分批移送、分类审查办案方式,解决“慢”的问题。集资犯罪案件由于涉及犯罪嫌疑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常导致案件审查周期过长;由于集资参与人数上千人甚至万人,诉求强烈,过长的审查周期下司法机关往往承受着打击犯罪不力的压力。针对上述状况,该院商请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数众多的案件,实行分批移送、分类审查方式,即对于组织者、指挥者、拒不认罪者,先行移送,检察机关集中精力审查逮捕或提起公诉;对于其他积极参与者、罪行较小者、认罪认罚者,后行移送审查,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上述办案方式的转变,既保证了对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从快的打击态势,又体现了对集资犯罪打击的延续性,并为依法从宽处理罪行较小者提供了空间。

积极参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社会治理,丰富检察办案产品内涵

以“助对防错、监督共赢”为理念,在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强化监管执法活动的同时,对于审查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制度缺陷和监管漏洞,积极运用风控报告、风险提示和检察建议,促进其加强制度建设、工作创新和监管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集资犯罪行为的发生。

风控报告——结合办案撰写《集资犯罪风控报告》。深入剖析集资犯罪的主要特点、发案规律和深层次原因,以及相关领域社会治理的新隐患、新特点,并提出集资犯罪风险防控建议,分别被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全文转发,供各成员单位借鉴参考,并得到园区工委领导批示肯定。

风险提示——对于从案件审查中发现的集资重大隐患或线索,向相关单位发出《风险提示函》。从涉嫌集资犯罪事实、风险分析、风险防控建议等三方面,详细分析相关领域或环节中存在的风险点、危害性,并提出防控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在审查一起集资犯罪案中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某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以基金会的形式对外开展涉老金融业务,准备为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便利,该院遂及时向江苏省民政厅发出《风险提示函》,江苏省民政厅接到《风险提示函》后,以省民政厅的名义专门下发《关于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在全省省属基金会范围内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隐患排查专项工作,防范集资犯罪金融风险,维护慈善发展环境。在审查另一起案件中,发现两家单位利用抵押登记无需清点设备的备案流程,在市场监管局进行虚假动产抵押登记并向集资人公示,造成理财产品合法可靠的假象,遂向无锡市某市场监管局发出《风险提示函》。该局经核实,将其中一家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对另一单位紧急采取了警示“涉嫌在无实物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抵押物清单设立动产抵押登记,以此包装理财产品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等工作。

检察建议——向相关单位发放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治理。在审查案件同时,加强与金融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经发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帮助监管部门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支持依法强化监管执法活动。同时,对于相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怠于监管的,运用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和监管治理,先后向园区某行政部门就融资租赁公司、私募基金的监管、某保险公司3名业务员利用工作便利发行非法理财产品等,发出检察建议7份,帮助上述单位细化整改举措、强化内控管理等,取得了对方单位的理解和欢迎。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