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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信用卡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发稿时间:2019年06月26日)
 
 

            

解读信用卡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经对办案数据分析发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发率较高的、金额较大的往往是一些民营企业经营者以个人名义申领的信用卡,由于企业经营规模小,银行等渠道融资难,经营者就以个人名义申领额度较高的信用卡,然后透支信用卡用于企业经营周转。

观点一

对于这种因经营困难而以个人名义申领信用卡,而后用于生产经营,最后无力还款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观点二

使用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项无法偿还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2018年修改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上述两种情况都做了很好的回应:

《解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明确,重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独立地位,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客观归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在申领信用卡、使用信用卡、透支逾期后不同阶段的经济情况、还款能力和意愿、钱款使用等情况综合判断。

【案例】朱某某信用卡诈骗

2010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与朋友合伙投资设立上海A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钢材贸易。

2011年开始,钢贸市场整体低迷,2011年底开始,A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朱某某通过亲戚朋友均无法获得融资,遂于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期间先后向三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各一张,后将透支资金用于A公司经营周转及个人日常消费。

2013年4月至6月期间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65584.84元。

案发后,朱某某向涉案银行退赔共计20万元。2018年12月初,某区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定罪不捕。

【解读】

1.朱某某在申领信用卡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2.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通过虚构交易的手段,套取现金。

3.朱某某同一时期申领多家银行信用卡,并“以卡养卡”。

综合以上三点,认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系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而透支信用卡,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作者:浦东检察院 徐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