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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证据品质
(发稿时间:2019年08月16日)
 
 

            

提升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证据品质

 

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犯罪案件证据往往相对单一,基于未成年被害人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有限性,对其询问应遵循相应理念和程式——

提升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证据品质

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实施性侵犯罪通常较为隐蔽,犯罪证据也相对单一,而且,行为人与被性侵者的言词证据常常相互矛盾。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应不断强化取证程式、规范化,重视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充分彰显被害人陈述的相应证明力。在具体询问中,应遵循如下理念和程式:

正确认识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法律属性

合法获取的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具有证据资格,能够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该规定主要是从行为人的认知和表达两方面判断其作证资格。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往往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难以辨别,但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在一般情形下完全可以认知,在智力水平正常情况下,真实陈述符合年龄特征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司法办案人员应予依法询问取证。

科学把握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真实性

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通常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事实前因后果、来龙去脉的详细描述;而真实性则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事实细节展示的客观情况。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受限于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有限,往往不能对所遭受侵害事实进行准确、全面的理解和科学、完整的表述。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侦查机关取证时不要轻易概括其陈述内容,只要其陈述内容符合年龄特征、表达方式、语言习惯等,讲述了案件关键、具体细节,司法办案人员就应科学对待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作用。

以专业化视角审视未成年被害人陈述

在询问过程中,不能要求未成年被害人按照成年人思维方式表述案件过程,应最大限度提取被害人陈述的有效信息。案件承办人员不仅要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应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点,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去把控与未成年被害人的谈话。可聘请专业的沟通管理学或心理学研究人员对办案人员进行系统化的培训。同时,要善于借助模型或动画人物形象,拉近与未成年被害人的距离,以便促使其更为准确地描述犯罪嫌疑人行为过程及对其采取的行为程度。询问的语言要符合未成年被害人的认知能力,能够被其充分理解,避免诱导性、暗示性询问或者反复询问,防止因产生熟悉感而作出虚假陈述。在建立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中心的地区,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取证工作要在专门的询问室,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同时聘请有经验的社工、心理学人员共同参与办案,密切关注其心理变化,适时开展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工作。

以制度规范化提升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品质

以相应制度提升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品质,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合理运用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往往又是案件本身的证人,其证言是对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佐证,而其作为法定代理人出现在询问现场,容易影响未成年被害人的真实陈述,导致其证言的效力相对比较薄弱,容易被犯罪嫌疑人质疑。因此,应当充分理解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46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宜到场,……(八)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的”,鉴于法定代理人作为证人其证言具有优先性,尤其是法定代理人与犯罪分子相识时,应排除法定代理人在场,改由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未成年被害人指认过程的自然真实,避免犯罪嫌疑人辩解系由其法定代理人唆使等。另一方面,切实执行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制度。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后,身体和心理都会受到不可逆的伤害。为更好地呵护其身心健康,维护其人格尊严,《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6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论被害人是女性还是男性,其以女性独有的温柔、细心、关怀,更容易缓解未成年被害人的紧张情绪,更有助于双方建立信任、友善关系;同时,未成年被害人在平和的环境下,更易于真实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因此,为了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的同时更好地收集案件证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落实好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制度。

性侵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被害人陈述在该类案件证据链中占据重要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案件侦办很大程度上也受到被害人陈述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的限制。被告人不认罪情形下,往往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辅助其他间接证据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进而形成司法者的内心确信,因此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尤其重要。在具体案件,尽量争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也要避免影响未成年被害人的表达、情绪等,以便案件承办者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过程、表达,更有助于形成其内心确信。

总之,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资格及证明力大小时,司法机关应着重于被害人陈述的取得程序、方式合法性审查以确保其具备证据资格,然后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印证性、合理性,从而考虑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综合考虑被害人年龄及性侵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事实认定判断。

作者:杜国伟?梁家俊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