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自身需要统筹协调好几个关系
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社会性、人文性等都非常强的复杂工作,涉及面非常广泛,因此,影响和制约检察机关参与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关系非常多。笔者认为主要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关系:
第一,上级检察机关预防与下级检察机关预防的关系。上海上下两级检察机关有不同的预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市级检察机关更侧重于对预防工作的总体部署、政策制定、宏观指导以及检查督导等,而区(县)级检察机关主要做的是完成上级部署的任务,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做好基层预防工作。因此,要注意发挥好上下两级检察机关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立体预防”工作机制优势作用,整合全市检察资源优势和智力优势,采取“走下去,请上来”的办法,共同做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的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第二,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惩治与预防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理论上早已形成共识。实践中,当前要解决的是,在上海各级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观念,在检察机关内部统筹好惩治与预防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一体化的机制建设,综合利用检察机关办案资源,发挥检察整体效益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预防部门要积极利用办案资源,加强对金融个案和类案的调查分析,努力发现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特别是案件多发易发的分布规律,及时与办案部门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