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的构想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轻罪案件中适用,且需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没有重新犯罪,也无其他违法行为,表现良好,才可以考虑消除犯罪记录,该消除并不是将档案消灭(根据我国档案法的规定,档案需要保存一定时间,不能随意销毁),而是通过任何途径均无法查询到该记录。
1、消灭犯罪记录的案件范围
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人,在经过一定的考察期后,可以消灭犯罪记录。判刑的轻重体现了未成年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往往主观恶性不深,行为的危险性不大,改造可能性大。然对于一些重罪案件,目前不宜消除犯罪记录,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社会公众对于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宽容度较高,但对于主观恶性较深或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适用犯罪记录消灭难以抚平被害人的创伤,有失公正,社会公众可能难以接受,对社会的稳定有较大的风险。一项制度的成熟都需要逐步探索和公众认可的过程,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未来可能对部分重罪案件,也可适用犯罪记录消灭。
2、消灭犯罪记录的考验期
新刑诉法规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只有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才可以查询,封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可能存在的歧视,保护其劳动权和教育权,第一步及时封存是必须,但封存并不代表消灭,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在封存一定期限后,如该未成年人确实表现良好,可以消除犯罪记录。笔者认为以法院宣告刑的时间来确定考验期,考验期的时间与宣告刑一致或略大于宣告刑均可,最低考验期限为一年,从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期满起算。
对于不捕、不诉及定罪免刑案件,应区分情况确定犯罪记录消灭期。一是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包括绝对不捕和绝对不诉),自决定做出之日起,犯罪记录即可消灭,记录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二是相对不诉与定罪免刑案件,应规定一定的封存考验期后,犯罪记录消灭,时间以一年为宜。封存考验期的存在,能对该部分未成年人起到警示预防作用,也是未成年人为其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但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节比判刑的未成年人要轻的多,故考验期以一年为宜。法院定罪免刑的案件,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其情形与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基本一致,参照上述方式处理。
3、消灭犯罪记录的责任部门
笔者认为在各个司法机关终结的案件,由终结的司法机关负责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工作。判处刑罚的或定罪免刑的,考验期满,由法院负责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消除犯罪记录的资格,只要未成年人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表现较好,由所在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即可认为具备消除犯罪记录的资格,不宜采用大范围到其学校、工作单位调查的方式,其与犯罪记录消灭所要达到的目的背道而驰。相对不诉、绝对不诉、绝度不捕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消除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记录。对刑事拘留后,经查证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消除这部分记录。犯罪记录的消灭,需各责任部门合作,各部门应主动审查并依法落实封存工作,否则只要一个环节出错,犯罪记录消灭的目的即无法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