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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承办人建议书在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中的运用(三)
(发稿时间:2011年05月11日)
 
 

     

四、更换承办人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一)违反回避规定

检察机关发现民事、行政审判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但此时案件尚未审理、执行终结,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运用抗诉的手段进行监督。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对此类违反法定回避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更换承办人建议书,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外,对于虽然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某种情形,但是当事人不知或不敢申请回避,或者申请回避后被不当地驳回,以致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检察机关从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利出发,也应当进行监督纠正,建议法院更换承办人,此乃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是以国家权力来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

(二)诉讼程序违法

检察机关发现诉讼程序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但案件尚未审理、执行终结,案件的承办人继续承办案件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检察机关应当建议更换承办人。这是检察机关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的体现,避免事后监督的滞后性,避免坐等错误的裁判生效再进行抗诉的局面。

(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承办人拒绝改正的

纠正违法通知是检察机关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的另一种方式,对于审判机关正在进行中的程序违法问题通知审判机关予以纠正。如果案件的承办人拒绝纠正,应当由必要的制裁措施,此时查明确实存在需要纠正的情形,可以进一步向审判机关发出更换承办人建议书。此时,将两种监督手段结合,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树立监督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