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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研究(三)
(发稿时间:2011年01月19日)
 
 

     

二、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范围

对涉案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解决的是这一制度对哪些案件可以对涉案未成年人适用这一问题。

(一)域外相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

域外相关附条件不起诉相关制度的规定一般都是根据法定刑的轻重设定标准,而没有刑种和行为主体的限制,且都限制于非严重性犯罪,对涉案未成年人同样适用。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较典型的有德国、日本、美国等,虽然其称谓各不相同,如“暂时不予起诉”、“诉讼程序之暂时中止”、“暂缓起诉”等,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1、德国法

德国规定仅适用于轻罪,1994年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a规定,暂时不予起诉制度的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不予提起公诉……;2004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第45条(1)规定,如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的条件,检察官可不经法官同意决定免予追诉。

2、日本法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检察官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予以追诉时,可以不提起诉讼。”在日本,只适用于触犯刑法的轻微少年或老年的被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偶犯嫌疑人、对犯罪后果采取了弥补或悔改措施的嫌疑人、适用暂缓起诉更有利于使之改恶从善复归社会的犯罪嫌疑人。

3、美国法

美国对罪质条件的要求较宽松,检察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或延缓起诉时一般都要考虑具体罪行的严重性,特别是该犯罪行为在当地居民心中的严重性和恶劣性”,“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和居民生命安全的罪行和当地居民深恶痛绝的犯罪,检察官都会尽力提起公诉”。延缓起诉,指控的提起被无限期推迟,以给立功被告人(经常是初犯者)一个第二次机会。同时,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签订协议,由后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约定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期满前履行了上述义务,检察官就放弃指控。目前在美国,适用暂缓起诉案件通常是未成年人犯罪和吸食毒品类的犯罪。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的探究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存在多种主张,有论者主张: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宜以现行刑诉法确定的检察机关可以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为限,既只能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适用,而多数学者主张: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宜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笔者认为,为有效化解刑事冲突,给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附条件不起诉可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于那些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予以起诉,但犯罪情节较轻,本人悔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多适用于未成年人,对重刑犯不适用。同时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应有一套客观、公平的一般标准,并且应尽可能的具体化,未成年人案件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检察官可以自由裁量作附条件不起诉:

1、主观罪过属于轻微,如属于过失犯罪或者虽属故意犯罪但主观恶性较小;

2、适用上,一般要求所涉嫌的犯罪法定刑较轻,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为宜;

3、涉案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或者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累犯、主犯应予以排除;

4、要求涉案未成年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并主动赔偿损失,弥补损害;

5、社会、学校、家庭有一定的帮教条件。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1)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条件。应考察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品行端正,有能力承担管教责任,能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物质基础,如果监护人不能恪尽职责,又没有较好的家庭监护条件,就不宜适用不起诉。

2)涉案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帮教体系。考察涉案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学校、社区()委会,是否愿意承担帮教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涉案未成年人不能具备上述条件,笔者认为,检察人员应当负起责任,主动为其联系青少年事务社工等社会工作者,安排青少年社工、社会志愿者承担帮教责任;运用青少年社会观护体系,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教育。

6、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而言,考察期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为宜。检察机关对其生活、学习的介入,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过长的考察期无形之中给其蒙上负罪的阴影,确定在三个月至一年,较为合理、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