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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研究(一)
(发稿时间:2011年01月19日)
 
 

     

未检处 叶青 周丽琼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文拟就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适用范围及实际操作等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拟与各位同仁探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19963月修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代之以不起诉制度。其中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官的一项自由裁量权,从法理上来看对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从司法实践中,作用十分有限。有资料表明,在德国只有4%的少年被判处监禁刑,日本的比例更低,只有1%,而我国的比例高达50%。以笔者所在的浦东新区检察院为例,2009年共审查起诉涉案未成年人140人,作相对不起诉的仅4人,起诉率高达97.1%。为节省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相对公正,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笔者也积极主张我国应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