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的真相》终于不需要超前点播也能观看全集了,小编也可以少冒点剧透的风险和大家聊聊这部热播口碑剧。
看完这部剧的大多数人,包括小编,都觉得非常沉重,连弹幕都发出了“正义的代价要这么大吗?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吗?”的疑问。
会抓痛点,这是本剧作为社会派推理小说的魅力所在。但小说毕竟是小说,大家可千万别因为剧中江阳检察官的牺牲而变得在现实中胆怯,丧失与违法犯罪势力做斗争的勇气 。因为现代法治、现实检察的力量,足以改变江阳检察官的命运,让长夜能明,英雄可爱。
检察立案监督
剧中:江阳检察官以法医陈明章提供的真实尸检报告为依据,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对侯贵平死亡一案立案侦查,却遭到刑警大队长李建国的粗暴拒绝。
检察真相
1.侯贵平被致死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范围,检察院不能直接对此案出具“立案决定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司法职权类犯罪,共涉及14个罪名;
另一类是机动侦查权类犯罪,也就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即使在剧情发生的2003年,当时监察委尚未成立,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还有第三类,就是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不论是当时还是现在,都不包括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法条原文: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法条引用有错哦
新中国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共经历了1979年、1996年、2012年、2018年四次大的修正。剧情发生的2003年,应当适用的是1996年版本的《刑事诉讼法》,但“立案决定书”上引用的法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却是2012年版本的条文。根据剧情发生的时间,正确的引用的应该是“第八十七条”。那法条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请看接下来的第3点。
3.检察院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具有强制力。
剧中的“第一百一十一条”,也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三条,讲的就是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像李建国所说的人手不够办案压力大的借口,根本不能作为不立案的理由。至于他提出的尸体被火化、现场被破坏,无法侦查的理由,能不能成为不立案理由呢?反正剧中的“检察bug”吴检察长认为是可以作为不立案理由的。
但小编则认为,篡改尸检报告的鉴定结论,这实在是非法证据中的非法证据了,将死后沉尸结案为畏罪跳水自杀,明显有违事实,有重新侦查的必要,至于能不能找到新的证据,则需要经过侦查再得出结论,而不是直接作出预判。
据此,李建国出具的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是不能成立的,现实中的检察院,绝对会向李建国发出一份“通知立案书”。李建国接到通知书后,就应当立案侦查。
顺带提一句“检察bug”吴检察长,收到照片和名单的关键证据后,居然因为害怕潜在的权贵势力而按下不表,实在是不能代表咱们人民检察官。明知这些证据材料可能指控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予以藏匿,更是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等的犯罪。
虽然还没有入额,但身为检察机关的一员,小编也牢牢记住了检察官们在宪法和检徽前的庄严宣誓: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
结论
个人的力量总是渺小的,而国家公权力一旦被腐蚀,的确是巨大的灾难。如果在2003年,故事的最开始,侯贵平被致死案能够被重新立案,进入正常的侦查程序,江阳检察官也不会那么辛苦,一次次寻找能够重新立案的关键证据,一步步踏进无力的深渊。
证据裁判规则之受贿罪的认定
剧中:江阳检察官拒绝了胡一浪金钱与美色的腐蚀诱惑,却不料被诬告索贿受贿,最终蒙受了不白的两年牢狱之灾。
首先,要深深地为江阳检察官鸣不平!竟然仅凭两个陪酒女的证言,几张断章取义的照片,和家中无故出现的30万现金,就被判构成受贿罪,一审还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其次,要狠狠地普及一下证据裁判规则,让不法势力不要再动诬告陷害的歪脑筋。
证据裁判规则,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证据需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且在中立的法庭上经过合法的质证程序查证属实,才可作为裁判的依据。虽然说现在都是重实物证据、轻口供,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依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辩解,依然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排除合理怀疑,方能定罪。
剧中,江阳刚开始是始终否认有索贿受贿的事实的。虽然既有的相关证据看起来能够相互印证,但江阳身为一贯清廉的检察官,且有调查胡一浪、一度有黄毛指控胡一浪等人的录音,以及被胡一浪私自接走儿子江小树的客观事实前提,有被诬告陷害的动机可能性,又能对照片中的情形能做出合理的解释的,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就需要对江阳的辩解进行实质审查,排除合理怀疑后方能定罪。仅凭两个陪酒女的证言和几张照片,并不能证实江阳经常出入该奢侈会所。
首先,该会所系胡一浪实际控制的;
其次,会所监控和其他相关服务人员是否会提出相反的证言,都需要进一步取证核实。至于家中被搜出的30万现金,且不说这不一般是清宫戏的陷害桥段吗?在2007年的现代社会,家中多出一箱现金,怎么也可以通过查看小区监控、对江阳家进行现场勘查等侦查手段,查证有无被陷害的可能性吧。
收集到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并经过了充分质证之后,才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剧集开头的张超“杀人地铁抛尸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不能仅仅看到表面的证据事实,而是要严格依据证据裁判规则进行审查后,再做出罪与非罪的判断。
历史上的确有一些冤假错案,是过度依赖口供破案的结果,但也要警惕过度忽视合理辩解的危害。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每一位司法人员在每一个环节都要慎之又慎。
如果江阳涉嫌受贿一案能够得到充分的侦查和正确的裁判,他就不会身败名裂、被彻底击垮,更不会那么容易患上肺癌,绝望地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遗憾地永留长夜,看不到光明的那天。
即使是以生命为代价,江阳还是要最后一搏,换取真相、争取正义。他的临终遗言让人泪目:还侯贵平一个清白,还他母亲一个公正,还社会一个说法,还司法一个尊严。
让我们牢牢守住检察的力量,法治的力量,捍卫人民的信仰,司法的尊严。
(歪个楼:希望《沉默的真相》的大火,能让更多人写对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