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以案释法

浦东检察院办理的本市首例金融领域洗钱案获央行上海总部肯定
(发稿时间:2018年01月18日)
 
 

        

201512月,被告人孙某、王某为明知“某A案”马某及上海某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掩饰、隐瞒其资金来源和性质,仍通过登录马某网银账户,将涉案资金1068万余元汇入王某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账户,同时授意将某A公司应收款20万元汇入上述指定账户,嗣后,又将上述1088万余元转入被告人孙某控制的银行账户,部分资金用于购买个人房产。201610月,浦东检察院以洗钱罪对被告人孙某、王某提起公诉。20175月,浦东新区法院对2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六十万元。

该案系本市首例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作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案件判决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充分重视和肯定,对浦东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案件有力支持反洗钱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