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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并报送案例获“两高”典型案例通报
(发稿时间:2014年12月23日)
 
 

        

 

 

 

 

    日前,高检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并通报了4起生产销售假劣药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我院办理、报送的张士华非法经营、销售假药案。 

                                   

 

    附:两高通报的典型案例三:张士华非法经营、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10年起,被告人张士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华裕医药有限公司、六安七星医药有限公司、六安市恒丰药业有限公司等购进药品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虹桥村7队吴家宅5号从事药品批发活动。201189,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张士华,当场查获500余种待销售药品。经鉴定,现场查获的药品价值人民币78万余元。

 

    20115月至7月间,张士华从他人处购得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销售人血白蛋白”2,销售人免疫球蛋白”5瓶。201189,公安机关从张士华处查获尚未销售的人血白蛋白”6瓶、人免疫球蛋白”35瓶。经鉴定,上述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均系假药。

 

    【诉讼情况】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22,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士华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223,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士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无证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张士华销售假药的行为又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决张士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查获的药品均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张士华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