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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 喝醉酒高速隧道内逆行 危害公共安全被批捕
(发稿时间:2020年10月23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是老生常谈了。酒精对大脑的麻痹作用,会导致人们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不仅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更会危害公共安全。这不,一男子饮酒后在隧道内发现开错路,居然直接掉头逆行,让人惊出一身冷汗。

10月5日21时左右,浦东公安机关接到市局指挥平台指令,上海绕城高速长江隧道上行线入口处有一辆黑色轿车S型行驶并撞击隔离设施。民警在赶赴现场过程中,又陆续接到平台指令,称该辆黑色轿车在长江隧道上行线隧道内逆向行驶。民警在长兴岛出口处将该车拦截,并将该车驾驶员抓获。

经审查,汪某酒后驾车经上海绕城高速(外侧)行驶至G40沪陕高速长江隧道上行线(浦东-崇明方向)入口处,其间轿车右侧发生碰擦。其继续行驶,21时08分许,当车辆行至长江隧道上行线约30.7公里处,汪某驾车掉头后沿最左侧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沿途多车因其逆行而紧急避险。21时15分许,当车辆行至长江隧道入口处后,汪某驾车再次掉头沿长江隧道上行线由南向北行驶,直至被抓获。

据汪某供述,自己当晚在唐镇朋友家喝结婚的喜酒,喝了一瓶多黄酒。准备回自己华夏东路的住处时,觉得意识还算清醒,华夏东路也不远,就抱着侥幸心理想驾车回家。结果后来酒精上头了,稀里糊涂地进了长江隧道,稍微清醒后发现开错了就想掉头回家。而对于车子右侧的划痕,他表示“断片”了,实在想不起是在哪里剐蹭的了。

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汪某行为主观上具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危险后果的故意,其醉酒在长江隧道内掉头逆向行驶这一行为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浦东检察院对汪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汪某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案发时虽有多辆正常行驶车辆及时避让未造成事故,但其逆向行驶,极有可能造成连环相撞、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这一行为手段对公共安全来说显然具有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危险性,对人民生命安全有很大的威胁。检察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切莫以身试法,以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