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以案释法

盗窃“惯犯”不认罪,检察官让“证据”说话
(发稿时间:2020年12月29日)
 
 

             

      

    浦东新区某处宿舍楼发生一起盗窃案,嫌疑人到案后拒不认罪,且每次供述均不一致。面对“零口供”盗窃案,检察官是如何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分析,准确把握事实认定犯罪呢?

 

    猫鼠游戏,嫌疑人口供一改再改

 

    今年10月,徐先生报案称,他和另外两位同事的手机在宿舍熟睡之际被他人窃走。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排摸,犯罪嫌疑人庄某很快被抓获到案。

  

    庄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经查,其具有多次盗窃的前科劣迹,具有高度的反侦查意识。一开始,他声称自己在案发当晚驾车送朋友回家,但无法提供对方姓名和联系方式。后又辩称自己当晚因与妻子吵架,凌晨驾车出门兜风散心。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当检察官指出其案发不久曾前往某手机店时,庄某辩解,其至该手机店系维修凌晨在路边收购的三部手机。

 

    深查细究 检察官锁定证据链

 

    面对拒不认罪的盗窃“惯犯”,检察官深入细致地审查全案证据。根据案发地附近的道路监控和相关视频显示,庄某在被害人报案所称的时间段内曾出没在失窃地数分钟,后驾车离开并手持三部手机直接回到其妻子经营的足浴店,次日上午,庄某骑电动自行车前往一家自营手机店。店主曹先生的证言也证实其以700元的价格从庄某手中回收了三部手机。这与庄某所供述的案发当天凌晨和上午的行径路线大相径庭,足以证明庄某供述不诚与事实相左。

 

    此外,检察官认为,庄某所称手机是其凌晨花费1300元在路边收购的辩解与之后700元销赃的事实相互矛盾不合常理,不予认可。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承办检察官又进一步核实了被害人报案手机和庄某销售手机的品牌样式、串码情况,经比对完全一致,更加能佐证庄某的盗窃行为。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庄某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