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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17张信用卡的“富翁”
(发稿时间:2021年01月27日)
 
 

            

20181214日,刘某在银行打电话报警称:自己交易短信提醒其本人信用卡于当日下午分三次被盗刷共计21.5万元,刘某忙持卡至银行查询,证实交易内容属实,且三笔交易均发生在浙江省嘉兴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李某抓捕归案。

20181214日,李某走进了浙江省嘉兴市一家珠宝店,他可是这里的“熟客”了,但不是因为买珠宝,而是因为要“套现”。通过向该店老板娘黄某支付手续费,李某使用伪造的含有被害人刘某信用卡信息的信用卡在该店内 “消费”21.5万元,实际上什么东西也没有买,并让该店老板林某操作,向其指定的账户内转账21.1万余元。

20181215日至1216日,李某在嘉兴某银行的ATM机上使用伪造的含有被害人张某信用卡信息的信用卡取现,得款3.4万元,使用伪造的含有被害人季某信用卡信息的信用卡取现,得款4万元。

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时,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了卡面印制发卡行、卡号等信息的磁条卡11张,卡面空白的磁条卡6张及刷卡器等物品。经磁条卡检测中心鉴定,上述17张信用卡磁道均能读出数据,且具备向发卡机构发起消费支付、信用卡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那么多的卡从何而来?李某辩称自己在一个博彩QQ群里认识了一个叫“阿华”的男子,这个“阿华”是个华侨,常年居住在国外,两人在浴足店、苏州某广场见过两次面。套现的主意是“阿华”出的,为了帮人把钱“洗白”。用来“套现”的信用卡是“阿华”在网上买的黑卡,好处费也是“阿华”拿的,自己分文未取得就被抓了。

“阿华”是否真实存在有待进一步侦查。但不论“阿华”是否存在,相关犯罪行为是否由“阿华”指使,均不影响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罪名。

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数量巨大,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李某曾经因敲诈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

浦东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检察官说法:信用卡是一种金融工具,严格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不要妄图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将他人钱财转移到自己的口袋,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一些人可能没有想到,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也会构成犯罪。赚钱途径多,但做之前要先确定该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否则钱没赚到,自由也没了,岂不亏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