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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检察院一案例入选上海检察机关“助推上海超大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典型案事例
(发稿时间:2021年09月18日)
 
 

            

2021530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至浦东新区书院镇塘下公路(三三公路至东大公路段)窃得路面4块窨井盖,后将4块窨井盖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某废品收购站的牛某。经鉴定,涉案4块窨井盖价值人民币1,972元。202169日,公安机关对本案以盗窃罪立案侦查。

 

重拳出击,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浦东新区检察院获知相关线索后主动提前介入,通过勘查现场、调阅监控视频,认定案发公路系一级公路,且车流量密集,张某某盗窃窨井盖的行为极易造成过往车辆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而应当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为使案件准确定性,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侦查取证。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公安机关着重围绕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开展侦查,包括对案发时间段涉案路段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情况以及车流量进行调查取证,经补充侦查,发现案发当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张某、薛某某、瞿某某分别驾驶或搭乘车辆经过塘下公路时,三辆车行驶至该窨井处时发生车辆爆胎事故,险些翻车,三名被害人的陈述印证了本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2021623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并于819日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延伸检察职能,有效斩断犯罪链条

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浦东新区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精神要求,和市检察院统一部署的“守护群众脚底下安全”检察为民办实事专项活动的要求,积极开展社会问题治理,堵住窨井盖的销赃端口,斩断犯罪链条。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情况,承办人发现,前述废品收购站的牛某在向犯罪嫌疑人收购窨井盖时,未详细核实窨井盖的具体来源,仅听信嫌疑人的一面之词就向其一次性收购4块窨井盖,且在收取窨井盖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仅要求嫌疑人自行在记账单上签名确认,未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第一时间就将窨井盖放入轧碎机轧碎,造成赃物灭失。窨井盖被盗极易造成过往车辆倾覆、行人受伤等严重后果,而废品收购站违规收购窨井盖的行为无形中助长了盗窃窨井盖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虽然牛某的行为未达到入罪标准,但浦东新区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于今年9月依法向涉案废品收购站制发改进经营活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表示会全力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