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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首例骗汇案
(发稿时间:2017年11月07日)
 
 

       

2015年开始至案发,李某某先后在上海自贸区等地注册11家贸易公司,并在香港注册5家离岸公司。这些公司是多块牌子一套班子,均由李某某一人实际控制。

李某某事先安排控制的两家离岸公司作为上下家,又安排一境内公司做转口贸易对接,然后购买“海运提单”,盖上背书章,连购销合同、形式发票他都一条龙“制作”。

李某某与郑某某(同案犯)预谋,制作“合同”等单据后,立马从各家公司银行账户汇款至指定账户作为购汇资金,由郑以进口贸易需要支付外汇为名向银行递交申请书,申请购汇。

每当各笔外汇到账,郑又以支付货款名义,将美金汇入事先安排的进口方境外离岸公司,并在该公司所设境外银行进行美金购汇人民币的操作,结成人民币。

根据出口贸易“合同”,郑将兑换好的人民币打入李某某控制的一家离岸公司银行账户,最后赶在当天下午3点钟大额交易关闭之前,从收款公司账户银行内,将人民币转回国内公司账户。

经审计,李某某等人涉嫌转口贸易骗购外汇业务累计动用资金人民币1亿3千万余元。滚动支出,共发生28笔以美金计价的转口贸易业务,购汇美元超过2亿元,汇至境外后结汇成人民币再汇入国内,利用境内外人民币汇率差从中获利人民币1370万余元。

20165月,李与郑等落网。20161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骗购外汇罪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某与郑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自贸区检察室检察官就本案指出:国家欢迎正常的转口贸易,但是利用国内外汇差实现套利的行为,则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将以虚构的转口贸易向银行申请购得的外汇转移至境外离岸账户,在境外兑换成人民币形式回到境内,会导致外汇流失,严重扰乱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国家必予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