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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发稿时间:2024年08月31日)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1企业录用员工前应规范入职审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企业招聘人员时要加强背景调查,对招聘人员提供的简历、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果发现疑点要审慎录用。

2企业应规范入职人员的就业登记、社保缴纳工作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风险防范:一是用人单位应自录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及时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一旦发现就业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有重复就业登记等异常情形,应引起重视并及时核实原因。二是对于入职人员提出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或提出上家未办理停保等原因无法办理社保手续的,应提高警惕,摒弃节省社保开支的占便宜心理,核实原因,防止陷入职业骗薪的陷阱。

3企业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明确授权范围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风险防范:在企业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时,应在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中尽量列明授权范围、期限,以防出现无权代理的风险。在签约完成后,及时收回未使用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文书。如果委托手续管理不当,可能出现员工私自持委托手续与他人签约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