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订立合同宜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风险防范:企业出于商业信任或者其他原因,有时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发生纠纷后,很难举证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订立合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此,建议企业一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包括采用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依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二是规范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合同章等印章,明确业务用章流程和审批流程。对于重要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加盖骑缝章,以防止合同、文件被调换、篡改的情况发生。
(2)企业应严格规范执行招投标流程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风险防范:一是企业无论作为投标方还是招标方,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设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及责任人制度,对招投标的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并确保数据保密责任到人。二是企业应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预防企业员工实施串通招投标行为或者泄露招投标相关数据,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三是企业作为招标人时,不得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不得给潜在投标人歧视待遇,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3)企业对外担保应评估风险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风险防范:企业提供担保前要仔细评估风险,充分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降低自身提供担保的风险。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好保证方式,明确担保责任。如果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违约,则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4)企业应防范商业贿赂发生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防范:商业贿赂是一种职务与利益交换的行为,企业在经营中应当避免防范此类风险。一是企业应树立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经营理念,培育良好的文化氛围,增强社会责任感。二是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资金使用审批流程,从源头上断绝商业贿赂的可能性,并加大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力度。三是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以及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