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注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风险防范:一是建立个人信息保护长效机制。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点、关键点、控制点,当好个人信息的“守门人”。二是加强企业内部网络安全建设,规范企业内部数据访问权限设置,避免存储个人信息的网络系统存在被入侵的风险,严密防护个人信息。三是加强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管控。定期对员工进行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个人信息安全实践应急预案,如一旦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履行通知义务。
(2)企业应依法规范开发、使用、处理数据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风险防范:从事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和数据处理活动的企业,一是建立网络信息和数据安全管理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并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网络信息服务和数据处理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二是建立健全网络信息服务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提供相关资金、人员、技术等资源保障,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制度机制有效执行;三是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持续改进网络信息服务和数据安全风险有效识别、监测和处置制度机制,有力保障数据安全开发利用和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