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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发稿时间:2024年08月31日)
 

            

1企业要设立完善保密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风险防范:企业应建立并完善保密制度,对涉密设备、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物品的使用、返还、销毁等内容进行规范,避免商业秘密非法披露。

2企业可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风险防范:一是可与关键岗位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经济补偿金额等具体事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二是注意竞业限制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企业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则意味着超出部分无效。

3企业可完善员工保密教育制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风险防范:一是对入职员工加强教育,结合相关案例,提高员工保密意识。二是开展离职前教育,提示员工离职后到其他企业任职的,不得使用原任职企业的涉密信息,或者在与原同事交往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取原就职企业的涉密信息,否则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