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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篇
(发稿时间:2024年08月31日)
 
 

            

1做好脱密管理和涉密信息、载体的归还等交接工作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风险防范:

正式离职前,员工应配合企业完成与保密义务有关的各项流程和手续。一是书面登记并说明其在职期间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内容并根据企业要求签署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密义务。二是配合企业对涉密设备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按要求返还销毁并做好台账登记,不得私自留存或备份,以防为商业秘密的非法披露创造条件三是遵守职业道德,做好业务交接。如员工负责对外业务,还应向有关客户、供应商、合作单位等告知并做好交接工作,因擅自将业务和客户带至新企业致使原企业遭受损失也可能面临侵害企业经营信息的风险。

2)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原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可能与企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上述人员离职后的再就业方向将受到该协议的限制。因此,员工在离职前应再次向企业确认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生效,如果生效,则应关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经济补偿金额等具体事项。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员工须注意,如企业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则意味着超出部分无效,而非竞业限制协议整体无效,员工仍需遵守两年的竞业限制。

3)不得将来源于原企业的涉密信息向新企业提供或对外披露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员工离职后到其他企业任职的,不得使用原任职企业的涉密信息,或者在与原同事交往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取原就职企业的涉密信息。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的离职员工,如在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者自己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不得使用原任职企业的涉密信息、高薪挖角原企业员工以获取涉密信息或者利用在原企业的人脉关系唆使、利诱他人协助获取涉密信息。违约向他人提供涉密信息,将构成共同侵权甚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