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注保密协议及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风险提示:
员工是研发、使用、管理商业秘密的主体,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是商业秘密风险防范中关键环节。企业往往会在员工入职时,和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员工在入职前,应当仔细阅看相关条款,着重了解企业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员工接触及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和权限等。如果入职的企业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者研发成果存在关联,员工应当避免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但可以将在既往工作中积累的知识技能、研发思路运用于今后的工作中。
(2)与企业明确约定因职务产生的商业秘密权利归属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员工为了执行企业交办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企业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部分企业商业秘密可能同时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技术成果归属于企业,企业有权在日后将其用于申请专利,但员工同时依法享有其他权利,如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取得荣誉证书的权利、在职务技术成果完成转化后或被授予专利权后要求企业给付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等。
为了避免权属引发的纠纷,员工也可以通过签订技术合同的形式与企业协商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包括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以及商业秘密成果归属于个人时,企业的优先使用权等。不同身份和职务的员工可以区分不同情形与企业约定权属:对于一般研发人员,职务发明归属于企业但是研发人员有优先受让权;对于技术入股的股东、高管,分别明确初代技术和迭代技术的权属。员工在职务范围以外研发的商业秘密,企业应在员工同意后使用,使用费依双方约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