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作中注意辨识企业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风险提示:
识别商业秘密的范围是规避法律风险的第一步,以下方式有助于员工更直观地区分商业秘密与一般信息:一是仔细阅读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中的规定。大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较为笼统,不超出法定列举范畴。但针对个别涉密研发项目,企业往往会与员工另行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员工应重点关注协议列明的内容。二是认真参与企业保密培训,了解企业的定密制度与保密措施,明确各自职级、职能范围内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内容。三是关注企业设置的保密标记。对于工作中使用的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等信息载体,如发现企业标注了保密标记或采用特殊方式管控,则该部分内容极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应审慎对待。
(2)严格遵守企业保密制度并规范使用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员工在工作的各环节均应严格遵守企业保密制度和规范,无论是否已经利用商业秘密获得不正当利益,都可能涉及对商业秘密的侵害,甚至构成犯罪。民事侵权责任需要履行对权利人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恶意侵权还面临惩罚性赔偿责任,若构成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在商业秘密的获取过程中,员工应根据岗位权限获取涉密文件资料,如需获取权限外的涉密信息应按企业规定进行登记或审批;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工作环境的私密性,按企业要求使用指定的涉密设备或在指定的涉密办公区域内办公,不得随意拆卸涉密设备、携带U盘、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介质出入涉密办公区域或将其接入涉密设备;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企业内部网络、专用办公软件或企业邮箱,对外传输文件应履行报备或审批手续,采用加密方式以确保传输的安全性,切勿随意将涉密信息上传、存储至云网盘、云空间。负有管理职责的员工还须格外注意涉密信息的保管,不得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涉密文件资料、保密柜钥匙等出借给其他员工或向无接触权限的员工发送涉密文件。
(3)警惕竞争对手、咨询机构、中介组织以合作、咨询、路演等名义套取涉密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保密义务,对外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法律风险:
企业在开展商业合作、技术合作、跨境合作等业务活动的过程中,难免会对商业秘密进行一定程度的披露、使用。员工因业务需要向外部人员或者企业提供涉密信息前,应提醒企业与外部人员或者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因工作需要对外发布可能涉及保密信息的内容时,应交由保密负责人在发布信息前进行保密审查,符合对外发布条件的方能对外发布,如员工对外发表与职务相关的论文,应当交由企业保密负责人进行审查;员工参加职务相关的技术交流会,应告知企业保密负责人,确保交流材料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确有必要展示涉密信息的,注意签署保密协议,及时回收涉密资料。
当发现企业外部存在借合作、咨询等名义套取涉密信息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上报企业相关负责人。如员工从事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与国家战略紧密相关的行业,还须警惕境外组织借用各种名义套取国内企业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