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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身份证据标准
(发稿时间:2011年08月18日)
 
 

     

  近日,我院与新区公安分局签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身份情况证据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身份情况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确保案件质量。

  这其中明确了,甄别身份真伪、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三个证据标准,还明确了公检双方对证据收集、审查的协调配合义务。《规定》要求侦查机关收集的户籍证明必须附有被证明人清晰、易于识别的免冠相片。对于具有户籍证明未附被证明人相片等5种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充对应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对户籍证明提出异议的,侦查机关应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医院出生证明。无医院出生证明或者非医院接生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户籍证明或其他同等证明效力的证据材料。对于“户籍证明”和“其他证据材料”不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系未成年人或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侦查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鉴定。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应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的审查,发现证据收集不全或有疑点的,应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侦查人员应予以配合。